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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

A公司來電詢問,向同業B公司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之利息,要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嗎?還是要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A、B公司皆非金融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訂定借貸契約,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依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應以給付該等融資利息支出之營業人(營利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相關規定,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之,且須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因此,若A公司於114年初向同業B公司融資借款,每月支付利息新臺幣(下同)30萬元,A公司應於每次给付時,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3萬元並向國庫繳納,且應於115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無須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營利事業)如有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情事,請自行檢視有否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賴玉鈴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0
撰稿人:黃暐傑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5-09 更新日期:2025-05-09 點閱次數: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