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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應留意身分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於遺產稅申報時,每人得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93萬元,惟被繼承人非屬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或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不適用該項扣除規定。

該局指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的立法目的,係考量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如患有身心障礙及精神疾病,其所需生活費用較一般人為高,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所以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自遺產總額中增加扣除金額,減輕其稅賦,前述特定親屬,如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再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但繼承人如拋棄繼承權者,則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甲君於114年11月間過世,甲君未婚、無子女,遺有父母2人,其中甲父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父母因拋棄繼承權,由甲君哥哥1人繼承,甲父雖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然其已拋棄繼承,不具繼承人資格,因此無法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提醒,申報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師開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顏股長 06-2223111轉8066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3-13 更新日期:2026-03-13 點閱次數: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