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進口可構成電動機車或自行車主要特性之零組件, 應按成車稅號及輸入規定辦理通關

     為改善空氣汙染問題,鼓勵民眾淘汰燃油機車,近年來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即裝有電動機動力之腳踏車)銷量大幅增長,相關零組件之進口需求也隨之增加,惟上開貨物之完成品及零組件關稅稅率相差甚大,輸入規定亦有不同,基隆關提醒業者,進口之零組件如已構成上開貨物主要特性時,即應按成車稅號及輸入規定申報,以免延宕通關時效。

    該關進一步說明,進口未組合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零組件,若同批貨物除車架(不論有無手把轉向裝置、前叉或煞車制動裝置)外,尚有馬達、控制器或輪圈(不論有無輪胎)等任一零件,海關將歸列為各該成車之稅則號別課徵關稅,並按其輸入規定審核通關。以電動機車及電動自行車為例,成品關稅稅率為18%20%,屬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而其零組件之關稅稅率為5%15%,且非屬中國大陸物品不得輸入項目。因此,業者進口電動機車或電動自行車零組件,倘其組裝後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應以成品或整車之稅則號別申報,並適用輸入規定「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其為中國大陸產製者,須取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專案輸入許可文件方得進口。

    基隆關指出,由於進口未組合之零件是否具有完整或完成貨品之主要特性,常有不同認知與見解,且電動輔助自行車與電動機車、電動自行車之組成結構類似,屬同類型商品,為解決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關務署於10886日修正「進口電動機器腳踏車主要特性認定原則」,將原僅適用於電動機車及電動自行車之認定原則,擴大於電動輔助自行車亦適用,俾對組成結構類似貨品主要特性有一致性之認定標準。該關呼籲,業者於申報進口前,應檢視來貨內容是否符合前揭原則並依正確稅則辦理通關,亦可於進口前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通關時效並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業務一組業務二課 電話:(02)24202951分機21422145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9-09-10 更新日期:2019-09-10 點閱次數:1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