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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作業要點,新增年修正機制
配合海關作業及考量統計實務運作需要,財政部關務署於108年2月12日修正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本要點於99年12月29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4次修正。本次修正主要為符海關作業實情,增訂於次年9月辦理年修正機制,暨酌修部分文字以資明確。

關務署表示,基於統計資料穩定性,貿易統計原定於次全年2月一次性調整後即不再修正,惟考量貿易統計資料來源為海關進出口報單,在貿易便捷化趨勢下,海關為加速貨物通關,可視風險程度先予放行,再續行審核,報單可能因此更正或增減,貿易統計亦有相應修正必要。

依據關稅法第18條規定,海關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審查案件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核定,進出口報單之異動可能逾次年2月辦理之年度調整作業截止日,為使統計資料更符海關作業實情,爰於海關進出口貿易統計作業要點第14點增訂於次年9月辦理全年修正,以減少通關與貿易統計資料之歧異。本機制主要影響個別修正貨品,對總體面應用而言影響不大。

另由於進口放棄或逾期未完成通關程序之貨物於實務已歸屬免列進口貿易統計範圍,本次修正於第3點予以明定,以符實際。
相關內容刊載於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law-out.mof.gov.tw/index.aspx)或電洽諮詢專線02-25505500轉2815分機。

新聞稿聯絡人:張莉玲專員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815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9-05-08 更新日期:2019-05-08 點閱次數: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