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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租稅優惠,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者,均可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例退還或扣抵已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租稅優惠係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為前提,且須同時符合3個條件:一、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須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二、出售與重購之房屋均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出售與重購新舊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須在2年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先後簽約購買不同房地,應以房屋實際登記取得所有權時點認定新、舊屋順序,如果購買預售屋(A屋),在尚未完工交屋前,又購買另一戶成屋(B屋)自住,等預售屋A屋完工取得所有權後出售A屋,這種保留先取得所有權並自住之B屋,再出售後來登記取得所有權的A屋,屬於「買新(A)賣新(A)」的情形,並非真正的換舊屋行為,與重購租稅優惠係為避免因課稅影響民眾換屋能力之立法目的未合,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該局提醒,民眾規劃換屋時,應留意新、舊房地之取得所有權時間、實際居住情形及買賣順序,尤其購買預售屋須於交屋後辦理所有權登記日為取得日,更應審慎確認是否符合重購退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江組長 06-2223111轉806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10-14 更新日期:2026-10-14 點閱次數: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