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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且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於今(28)日發布解釋令,自本(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有關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本年1月28日修正公布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下稱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修正公布後,部分民眾反映,車輛車籍地原則應與車主戶籍地一致之車輛監理實務,影響申請適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權益。經該部與交通部會商,考量依交通法令規定,車輛所有人除戶籍地址外,另基於生活需要,得以實際居住地另行申請登記「住居所地址」,倘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登記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應可判定其有共同生活並將其所有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尚符上述免稅規定立法意旨,該部爰發布解釋令,核釋該等車輛車主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照顧者租稅負擔,落實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身障車免稅規定之法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君為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平日由不同戶籍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乙君(子女),駕駛所有車輛(A車)接送甲,提供行的需求,公路監理資訊系統A車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甲戶籍地相同,則乙得依該部解釋令規定申請免徵A車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籲請符合上述解釋令規定車輛之車主,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該部將加強宣導,俾利外界瞭解,落實照顧身障者之政策意旨。

新聞稿聯絡人:徐科長嘉莉
聯絡電話:(02)2322-814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6-04-28 更新日期:2026-04-28 點閱次數: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