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表示,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納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稅目及比率,分別為所得稅及貨物稅各10%、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40%、及在縣(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20%。
依據本(108)年10月底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執行結果,實際收入數為新臺幣(下同)2,479.5億元,與去(107)年同期比較增加約43.7億元,其中來自國稅部分,所得稅較去年同期增加60.1億元,營業稅及貨物稅則分別較去年同期減少12.3億元及3.5億元;至納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屬地方稅之土地增值稅,較去年同期減少0.6億元。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截至本年10月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實收數占全年通知分配數約88.46%,惟最終執行結果仍需視全年經濟景氣而定。
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地方政府,以通知分配數之平均撥付為原則,惟財政部應視當年度該稅款實際收入情形調整最末一月或二月之撥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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