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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對110年10月11日、12日媒體報導「連動CPI明後年可望減稅」、「綜所稅明年大減稅」及「CPI累計漲逾10%遺贈稅免稅額調高」之說明

報載有關「連動CPI明後年可望減稅」、「綜所稅明(111)年度大減稅」及「CPI累計漲逾10%遺贈稅免稅額調高」,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按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項目,說明如下:
(一)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5條之1及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二)    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三)    依前開規定,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等按物價指數連動之項目(112年5月申報時適用),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上述各項金額,應以上次調整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個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之平均數)之上漲幅度,判斷是否應予調整相關數額及調整金額。
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第2項規定,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訂定。

財政部表示,有關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上開各項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金額,係以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個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平均數為基準,上開統計期間目前尚未屆期,屆時該部將洽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相關數據,依規定於110年12月底前公告111年度各項金額;至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111年5月申報時適用),該部亦將於前開期限前,洽行政院主計總處依法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蔡科長孟洙
聯絡電話:2322-8122、2322-8147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1-10-12 更新日期:2021-10-12 點閱次數: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