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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性查驗結果無違規 海關補償機制即時辦

    為防堵私梟利用貨物空間藏匿走私毒品或管制物品,海關查驗貨物於必要時須實施破壞性查驗。海關實施破壞性查驗程序嚴謹,緝獲不法比率高達95%,惟對少數查驗結果未有違規情形之業者應儘速予以補償,爰訂定補償處理程序,俾保障商民合法權益。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實施破壞性查驗係依據關稅法第23條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3條之1規定辦理,實務執行上,應踐行下列程序:1、海關查驗貨物,遇有密、通報案件、儀檢或緝毒犬嗅聞異常或依現況研析確屬可疑,必須實施破壞查驗。2、應報請一級單位主管核可。3、應會同報關人查驗。4、以最低破壞性手段實施。5、應於報單註明破壞貨物之事實。
    財政部關務署進一步強調,經統計近3年來,海關實施破壞性查驗查獲不法物品緝獲率高達95%,顯見實施破壞性查驗為海關查緝不法走私之必要性措施。惟實施破壞性查驗會使貨物受到損害,為使查驗結果與原申報相符之進出口業者即時獲得補償,該署已於110年1月18日以台關業字第1101001248號令訂定發布「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加速辦理相關補償作業,保障合法權益。
    有關「海關實施進出口貨物破壞性查驗補償處理程序」重點如下:1、海關於貨物查驗完成後應立即通知報關業者轉知進出口人得申請補償。2、海關未於通知報關業者翌日起7日內收到補償申請,應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3、補償金額之計算由海關於受破壞性查驗貨物申報價格範圍內,依個案事實及受損程度認定。4、海關應於收受補償申請書之翌日起14日內辦結;必要時,得簽報一級單位主管核可予以展延,並以書面通知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
    該署最後表示,海關除加強落實破壞性查驗補償案件後續通知及處理程序,並提供補償申請書格式與各關受理窗口,民眾可至關務署及各關官網查閱相關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謝稽核宜芳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42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04-20 更新日期:2021-04-20 點閱次數:5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