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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提醒國有土地承租人應依租約約定使用租賃土地,避免違約受罰

  近日媒體報導國有基地承租人申請自用住宅租金優惠後違反租約約定作營業使用,國產署特別提醒承租人,如有租金優惠原因消滅,應依租約約定主動通知出租機關取消自用住宅租金優惠。

  國產署表示,國有土地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依租約約定使用租賃土地,以避免違反租約或相關規定而受罰。國產署為維護國產權益及強化租約管理,已訂有相關租約管理查核作業,由該署各分署、辦事處每年就轄管國有出租土地辦理查核。經統計近2年查核成果:(一)查核國有出租基地自用住宅租金優惠案件76,367件,取消優惠1,274件。(二)抽查非營利法人、慈善機關、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適用租金優惠案件541件,取消優惠23件。(三)抽查國有出(放)租耕地、農作地、畜牧地、(造)林地及養(殖)地(下稱國有出租農業用地)使用情形2,402件,終止租約98件。(四)抽查國有出租農業用地續租換約案件1,573件,終止租約7件。(五)委託專業廠商辦理各類國有出租不動產租約巡管作業2,215件,終止租約3件。

  國產署為向國有土地承租人宣導正確使用租賃土地觀念,已彙整國有出租基地常見違反租約約定使用態樣(請參閱該署官網/便民服務/租用業務/國有基地【含標租基地】承租人常見違反租約約定使用情形),提供承租人參考,避免違約觸法。該署進一步表示,國有不動產承租人如對租約約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洽詢或撥打國產署免費服務電話0800-357-666。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宛臻

聯絡電話:02-27718121轉1221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布日期:2022-12-01 更新日期:2022-12-01 點閱次數: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