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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

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即使短漏報所得額,只要沒有應納稅額,就不會受處罰,惟所得稅法訂有相關處罰規定,營利事業仍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合作社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嗣經查得甲合作社當年度接受政府補助購置生產設備款項800萬元,並已將生產設備帳列固定資產及提列折舊費用,惟漏報補助款收入,乃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置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5年,每年平均認列收入160萬元(補助款800萬元/耐用年數5年),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萬元(申報虧損20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因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160萬元依113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32萬元(160萬元×20%),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不同情節0.3至0.5倍數處罰,因核算之罰鍰超過9萬元,按前揭規定裁處最高罰鍰9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確實申報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若有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宜燕   股長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80

撰稿人:劉智容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6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6-30 更新日期:2026-06-30 點閱次數: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