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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人正確申報貨物稅則,加速通關且保障權益

    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事項,先行徵稅驗放,事後再加審查,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逾期視為業經核定。

    臺北關表示,該關於109年度就C1進口報單實施事後審核作業,原申報稅則號別嗣經核查改列,成立審核案件予以補徵稅款(關稅、營業稅)金額約達新臺幣(下同)6,440萬元;其中陶瓷玻璃製品及機械電機製品,所補徵稅款為2,625萬元及2,175萬元,占整體補稅款41%與34%。該關並就進口人違規態樣,依廠商等級、完稅價格及補稅額度進行期限管控。

    該關呼籲,稅則申報正確與否,涉及貨品輸入規定及影響國課,
對進口人權益影響甚鉅,進口人如無法確定貨品應申報之稅則,可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審;另該關將定期舉辦「通關服務宣導團暨空運進出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講習會」,加強稅則宣導、鼓勵正確申報,法規合理鬆綁、即時滾動檢討,並訂定標準作業流程,以減少行政救濟案件,提升通關效率,維護商民權益。

 


業務承辦單位:_機動稽核組審核課_ 聯絡電話:03-3834161分機_485 
新聞聯絡人:謝宛容  聯絡電話:03-3982901  手機:0978-667109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1-05-14 更新日期:2021-05-14 點閱次數: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