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因故會有由納稅義務人放棄、逾期不報關、逾期不繳稅、或是不得進口卻未依限辦理退運等情形(以下合稱逾期貨物),逾期貨物原則上由海關依法變賣或銷毀,但即便是可變賣的貨物,仍須等待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得標後合法售出,銷毀則須視海關年度契約銷毀量以為妥適安排,致處理期程長短不定,納稅義務人如希望能早日處理逾期貨物,以免徒增存倉成本,可主動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
基隆關說明,逾期貨物無法變賣時(如經檢驗或檢疫不合格的物品),海關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仍未銷毀者,由海關代位銷毀,惟海關的銷毀契約廠商須依政府採購流程辦理,且實務執行上受貨物屬性、案件數量及櫃場位置等影響,須達到一定的銷毀數量,始能安排銷毀作業,致使處理期程延長,衍生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為縮短處理流程,降低業者成本負擔,業者宜優先選擇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避免久候海關執行代位銷毀,建議進口人多加利用環境部公告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網站(https://waste1.moenv.gov.tw/Grant/GS-UC60/QryGrantData.aspx),查詢合格環保廠商,並向該關遞交銷毀申請書、委託環保公司代為銷毀的委託書及銷毀計畫書等文件辦理自費銷毀,該關將配合監視銷毀,縮短貨物滯倉時間。
基隆關提醒,若業者對銷毀方式或申辦流程有相關疑問,可洽該關法務緝案組處理課驗估股詢問,維護自身權益。電話:(02)24202951分機3250。
聯絡人:法務緝案組處理課傅股長 電話:(02)2420-2951 分機3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