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實施對等關稅對我國經濟可能發生之影響,財政部已於今(114)年4月17日公告延長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至6月30日,為協助營利事業順利完成申報,特彙整結算申報重點事項及送交文據時間,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留意。
一、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可至中區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分稅導覽/營所稅/書表檔案下載」查詢運用,另為落實節能減碳,且免去舟車勞頓之苦,該局鼓勵營利事業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二、為鼓勵增僱青年、高齡員工及加薪留才,營利事業依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一定人數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得就薪資費用金額200%,及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加薪費用175%(不包括法定最低工資調增部分),可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之租稅優惠,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請注意須在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填報第A18及第A18-1頁並檢附證明文件,才得享有租稅減免的優惠。
三、以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有關涉及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課稅規定,已增修申報書第B3及第B7頁,請留意相關填表說明。如未能於申報時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時,可於申報書第B7頁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如有多家CFC須各別勾選申請),得延期至今年12月31日前送交,免逐案申請。如經核准,將以公告代替核定函送達。
四、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申報案件,應於法定申報期間內自行繳納應納稅額。如逾期繳納,但未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應加徵滯納金規定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要件,可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盈虧互抵。另請特別注意,營利事業完成網路申報後,如應檢送相關附件資料(如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租稅減免證明文件等)者,請務必要在今年7月31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即網路申報軟體)上傳提供。特別提醒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倘逾期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於今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如納稅義務人因受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無法於繳納期限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欲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繳納期限(即6月30日)前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可以在申報書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只需填寫一次,以後如有核定退稅款即匯入帳戶,節省兌領退稅支票往返時間及成本。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曾詩涵
電話:(04)23051111轉7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