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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據以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期間為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5月31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次日),稽徵機關於115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提供查詢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服務,期使納稅義務人能夠更為便利的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納稅事宜。

該局說明,稽徵機關提供之資料範圍(指涵蓋之所得人範圍),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課稅年度為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列報扶養之已成年子女,以及前兩個課稅年度連續為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兄弟姊妹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惟有下列常見無法併同提供或限制提供資料之狀況,並請注意:1.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課稅年度無戶籍登記資料者。2.已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於課稅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3.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之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於前一課稅年度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者。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請分開提供、前一課稅年度於結算申報書上勾選分居及納稅義務人與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者,該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均分開提供。5.持家暴保護令向稽徵機關申請禁止相對人查閱相關資訊、因特殊原因限制他人查調者,該申請人之資料亦分開提供。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列報配偶乙外,並擬列報扶養已成年子女丙,以及直系尊親屬丁、戊等人為受扶養親屬,親自至本局查詢當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查得甲、乙2人之資料,經本局承辦人員瞭解後,各該受扶養親屬因有下列情況,致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未能併同提供:1.甲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丙為受扶養親屬,且丙當年度就讀於美國A大學,於國內並無正式學籍、2.甲於112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均未列報丁為受扶養親屬、3.甲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列報扶養戊,因此丙、丁、戊3人之當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均不在提供之列,本局承辦人員乃輔導甲另行查詢該3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協助其完成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所提供之扣除額資料亦須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始能列報(如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之醫藥及生育費、非屬原始購屋借款之利息均不得列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均應就此詳加注意,俾利正確申報完納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5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6-01 更新日期:2026-06-01 點閱次數: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