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利剛結婚或離婚的夫妻瞭解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的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正確申報方式:
結婚 | 甲君:結婚登記日 114年2月1日 |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甲君與配偶應「分開」各自辦理結算申報,若合併申報將因虛列免稅額而遭處罰。 |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結婚,得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
離婚 |
乙君:離婚登記日114年3月20日 |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乙君與配偶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若分開申報將可能因漏報配偶所得而遭處罰。 |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離婚,得選擇與前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
例外: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者。 |
該局提醒,當(114)年報稅,是申報去(113)年度的所得,夫妻間的關係隨時間遞移仍有變化的可能,納稅義務人如於113年度中結婚或離婚,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若選擇合併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無法以本人憑證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調配偶所得資料,必須以配偶憑證(授權)另行查調,以免發生漏報配偶所得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 陳淑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