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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第十點之一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1091125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10點之1,規定跨境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以下簡稱BAPA)申請人如於BAPA簽署前變更稅籍登記之營業地址,致遷址後由不同稽徵機關管轄者,應由申請人於BAPA適用期間第1個會計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轄稽徵機關,獲授權與協定夥伴國進行相互協議程序(以下簡稱MAP)。申請人應於核准變更稅籍登記之日起14日內通知我國主管機關(該部國際財政司),以利審查是否需變更授權。

財政部舉例說明,我國A公司稅籍登記之營業地址位於臺北市,107111日依本要點第10點申請BAPA,適用期間為10711日至1111231日;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我國主管機關授權臺北國稅局與協定夥伴國進行MAPA公司於108年變更稅籍登記之營業地址至高雄市,應依規定於核准變更登記之日起14日內通知我國主管機關,後續可能情形如下:

    (一)倘A公司於1083月經核准變更稅籍登記,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1085月向高雄國稅局辦理,爰我國主管機關應變更授權由高雄國稅局進行MAP

    (二)倘A公司於1089月經核准變更稅籍登記,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向臺北國稅局辦理,我國主管機關無需變更授權。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係考量BAPA案件通常涵蓋數個會計年度,申請人可能於BAPA協商過程中變更稅務管轄區,允宜明定授權原則,以提升行政程序確定性及進行MAP效率,保障申請人權利。有關MAP資訊(包括法規、申請書表、流程圖及統計報告),登載於財政部網站相互協議程序專區(路徑:財政部首頁>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相互協議程序),歡迎瀏覽運用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瑀璇

聯絡電話:2322-8183

 

附件:「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第十點之一修正規定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0-11-25 更新日期:2020-11-26 點閱次數: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