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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繳納困難者,請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並按期繳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倘有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致繳納困難者,請於所得稅規定報繳期間(114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內,檢附證明文件連同申報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依核准之期間完成繳納,以保障自身權益。

中區國稅局說明,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企業及個人可能造成的經濟衝擊,財政部於今(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繳稅困難的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不限繳稅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期限最長為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或採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款,如未於期限內繳納,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113年度所得稅若有符合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要件者,須特別注意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並應於核准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一時不察,損及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延(分)期諮詢窗口電話04-23051111分機5902,或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謝欣澐
電話:(04)23051111轉5922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6-06 更新日期:2025-06-06 點閱次數: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