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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海外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為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透過設立於第三地區(如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之控股公司,再轉投資海外或大陸地區營運公司,嗣後該控股公司因轉投資事業虧損而辦理減資,營利事業得否列報投資損失,應視該損失是否已實現而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致原出資額折減始為實現,倘投資的第三地區控股公司未從事實質營運活動,其減資僅係反映其轉投資事業累積虧損所為的帳面調整,且未使整體投資的經濟權益實際減少,亦未實際取回投資本金或終止投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該投資損失仍屬未實現,不得列報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甲公司主張,其持有設立於開曼群島之乙公司100%股權,並透過乙公司100%轉投資大陸地區丙公司。因丙公司連年虧損,乙公司依權益法認列丙公司虧損6,000萬元,並經股東會決議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依乙公司減資比例50%列報投資損失3,000萬元。經查核發現,乙公司於開曼群島無固定營業場所,亦未僱用員工或從事實質營業活動,其辦理減資僅係因帳上認列丙公司虧損所為之帳面調整,且丙公司並未減資、清算、破產或合併。因甲公司該筆海外投資之原出資額沒有實際折減,該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依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不予認列,並補徵稅額6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控股公司間接投資海外事業,如欲列報投資損失,除應確認控股公司是否具備實質營運活動外,亦應審視其轉投資之營運公司是否確實發生減資彌補虧損、清算、解散或其他足以使投資損失實際實現之事實,並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9-04 更新日期:2026-09-04 點閱次數: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