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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非屬技術服務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隨著國際經貿往來日漸頻繁,為降低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簡化稽徵程序,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針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 之外國營利事業,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經營其餘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審查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發現其依技術服務合約給付之軟體授權金,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性質有別,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金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甲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內容載明派遣工程師來臺進行技術指導(技術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製程用軟體授權(權利金)費用100萬元,經審核A公司取得技術服務收入400萬元得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按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60萬元(400萬元×15%),再由我國甲公司於給付時,依規定稅率20%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2萬元(60萬元×20%);另A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100萬元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適用範圍,不得適用按收入之15%核算所得額規定,我國甲公司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100萬元,依規定稅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100萬元×20%)。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前,應詳實檢視合約內容,明確區分技術服務與權利金性質,若合約內容涉及授權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該部分報酬屬權利金,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務「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撰稿人:周佩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9-24 更新日期:2025-09-24 點閱次數: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