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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8地震災害受損報停、報廢車輛,稽徵機關將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為因應111年9月18日地震造成花東地區嚴重災害,財政部今(22)日通函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本次災害受損無法使用車輛,車主依交通部發布「因應0918池上地震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於112年3月31日前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稽徵機關應依監理機關資料,主動退還車輛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該署進一步說明,汽、機車因天災受損,車主持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考量花東地區地震災情,受災民眾亟需重建家園並處理相關善後事宜,基於愛心辦稅及便民服務,乃函請全國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辦理退稅,免由民眾提出申請。

新聞稿聯絡人:黃專門委員佳玉   
聯話電話:02-23228148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2-09-22 更新日期:2022-09-22 點閱次數:3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