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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之所得計算,納入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財政部於今(15)日發布解釋令,個人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後出售,如該房屋係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課稅,得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以出售時之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下稱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現行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得將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列為成交價額之減項,以適度減緩物價上漲造成名目所得增加之影響。考量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亦面臨相同情形,為使所得之計算更為公平合理,該部爰發布解釋令,明定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如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可將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交易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占繼承日或受贈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之比率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詳釋例),以適度減輕物價上漲造成課稅所得增加之影響。

附件:
1.財政部115年7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
2.釋例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博聿
聯絡電話:02-2322842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6-07-15 更新日期:2026-07-15 點閱次數: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