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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建議正視自住房屋免徵房屋稅及修正房屋稅條例取消自住房屋稅免稅門檻」之說明

財政部針對報載「考慮修正房屋稅條例取消自住房屋稅的免稅門檻」乙節,容有誤解,說明如下:


一、因應近期部分地區涉有不當炒作房地產價格問題,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已就相關部會業管盤點各項可行調控措施,分短、中長期循序漸進,並配合房地產交易情形調整因應,其中針對所有權人藉由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規避房屋稅負問題,財政部研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增訂自然人適用條件及排除法人適用,以兼顧居住正義與維護租稅公平,並非將該款免稅規定取消,亦非調整免稅金額,特予說明。


二、至建議針對自住房屋稅免稅乙節,為維護居住正義,對自住房屋已採輕稅原則。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房屋稅稅率為房屋現值之1.2%,至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則為1.5%-3.6%;又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等情,規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落實居住正義。另為避免苛擾、照顧居住於簡陋房屋者、減輕農民及低收入者之負擔;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另為照顧弱勢,於85年6月12日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住宅比照上開規定免徵房屋稅。由上可知,現行稅制已針對自住之住家用房屋提供較優惠之稅率。房屋稅為地方政府重要施政財源,有關建議自住1戶免徵房屋稅之意見,宜就租稅公平及地方財政審慎評估。

 

新聞稿聯絡人:江科長雅玲
聯絡電話:(02)2322-8259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0-12-16 更新日期:2020-12-16 點閱次數:1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