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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鑑於我國自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立法院114年12月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包括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俟總統公布後,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預估有35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10億元。

財政部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詳附件1)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表):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 條第 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財政部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該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線(詳附件2)。

新聞稿聯絡人: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02-2322-8122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5-12-23 更新日期:2025-12-23 點閱次數: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