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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活化國家資產,落實國家政策及增裕庫收

       財政部表示,國有財產屬全民資產,為配合國家政策,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能,積極活化國家資產,創造永續財源,並釋出國有不動產,全力協助推動社會住宅、長期照護、綠能及向海致敬政策。推動成果如下:

一、多元活化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一)標租
為提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運用效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無預定用途者,得以公開招標方式標租予得標人使用。101年至112年7月底,已公告標租508次,標脫土地4,053筆、建物215棟,標租收益(訂約權利金及租金)約新臺幣(下同)26億2,209萬餘元,將持續篩選適宜標的辦理標租,釋出供民間活化利用。
(二)招標設定地上權
配合大面積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透過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釋出土地使用權予民間,政府可以保有土地所有權,收取權利金、地租及稅收,創造永續財源,達成政府永續財源活化大面積國有土地,以及促進民間資金開發利用之雙贏目標。99年至112年8月7日列標471宗國有土地,面積186.71公頃,標脫187宗,面積61.89公頃,決標權利金1,201億3,805萬餘元。
(三)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
釋出國有土地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產業發展需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招商,吸引民間資金及專業投入,以活絡經濟、增加永續財源收入及政府各項稅收,並提供民眾更優質的生活環境,達成政府整體多面向之績效呈現。截至112年7月底,已簽約且存續者71案(893筆,面積477.02公頃)。

二、強化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管理運用
(一)認養
為結合各界資源保存及維護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原有風貌,提升管理效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訂定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認養維護要點,建立文化資產免費提供認養維護機制,並陸續於全臺各地區舉辦說明會,積極宣導認養維護,媒合各界申請認養國產署經管之文化資產。截至111年12月底,已辦理64處文化資產提供認養。
(二)標租
為活化再利用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並引進民間資源減輕管理負擔,國產署訂定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作業要點,建立標租國有非公用文資評選機制。截至112年7月底,已簽訂租約3處,分別為陽明山美軍宿舍群文化景觀、嘉義區監理所宿眷舍歷史建築及霧峰光復新村省府眷舍文化景觀。

三、推動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
為提升國有土地管理效益,並促進環境永續發展,國產署訂定「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提供海岸、濕地、埤塘、山區、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主動媒合環保團體認養,藉由金融機構投入認養機制運作模式,穩健環團財務,及金融機構以贊助經費等行動實現社會責任,共創三贏。截至112年7月底,已與環保團體簽訂認養契約14案,面積共2,043餘公頃,並成功媒合10家金融機構與環保團體合作參與認養機制。

四、配合具公益性之社會福利政策,提供所需國有不動產
(一)社會住宅
截至112年7月,協助提供各級政府機關28.38公頃,其中租用3.17公頃國有土地,撥用53處國有土地、2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25.35公頃,建物10筆)興辦社宅;保留714筆國有土地(面積100.76公頃)、3筆國有建物辦理社宅先期規劃。另配合內政部指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興辦社會住宅,提供45.38公頃(捐贈25.48公頃、出租10.92公頃及出售8.98公頃)國有土地,由住都中心提出申請後配合辦理。
(二)長期照顧
協助機關撥用24處國有土地、4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9.65公頃,房屋11棟),及出租1.32公頃國有土地供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設置私立長照機構;並以改良利用方式提供3處國有土地(面積9.40公頃)供地方政府規劃引進長期照顧產業。
(三)幼兒園
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依112年3月1日修正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出租2處國有土地予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日後將依修正後規定,協助機關撥用國有不動產後無償提供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設施使用。

五、配合綠能政策,提供所需國有不動產
(一)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改良利用國有土地,截至112年7月底,提供252.75公頃國有非公用土地由主管機關引進綠能產業類型包含太陽光電3案、風力發電1案、地熱能1案,預估裝置容量約194.28 MW,其中3案已完成商轉裝置容量約129.99MW。
(二)配合主管機關發展綠能產業需要,截至112年7月底,提供429.35公頃國有土地予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之業者受託經營太陽光電40案、風力發電51案、地熱能3案,預估裝置容量約728.8MW,其中62案已完成商轉裝置容量約516.38MW。
(三)配合推動太陽光電政策,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予光電業者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截至112年7月底,簽約25宗土地,面積共24.16公頃。
(四)配合國家能源政策,針對位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可設置地面型綠能設施區位範圍內國有出(放)租養(殖)地,秉持漁業為主,光電為輔之原則,按興辦主體區分為以承租人或光電業者為主體及承租人與光電業者複合(即2者共用國有土地)使用方式,國產署分別訂定設置與養殖經營相結合之地面型綠能設施作業方式。

六、推動行政院向海致敬政策工作
(一)清理維護海岸線國有非公用土地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設管理區域以外之未登記土地
行政院109年5月7日核定「向海致敬-海岸清潔維護計畫」,計畫期程自109年至112年,以「屬地主義」為清理範圍之分工原則,國產署負責清理海岸範圍計699餘公里,以「定點巡管清理」、「重點機動清理」、「協調機關統籌清理」、、「主動媒合認養意願」及「加強宣導源頭管理」五大策略清理維護海岸環境。截至112年7月底,已巡管清理272,048公里海岸線,共清理18,169公噸廢棄物(含重點機動清理成果)。
(二)協助機關撥用取得建置設施用地    
依法協助各級政府機關為建置濱海地區友善公共設施撥用取得需用國有海岸土地。
(三)多元活化促進開放利用國有土地
依國有財產法第46條、第47條及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規定,釋出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予合作或受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招商引資,或由國產署依規定受理申請放租使用。

七、國有房地包租
配合推動住宅政策及增加活化利用國有閒置房地管道,建立國有非公用房地標租與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範之租賃住宅包租業,並同意其轉租與次承租人居住使用機制。國產署首批34戶(臺中市10戶、高雄市10戶、臺南市2戶及臺北市12戶)開標結果全數標脫,並於同年7月25日公告第2批23戶(桃園市5戶、臺中市10戶、臺南市3戶及高雄市5戶),訂於9月12日開標。國產署將持續篩選國有房地每季辦理公告作業。

       財政部表示,未來仍積極透過活化國有資產,協助產業發展需要,配合國家重要政策提供需用國有土地,貫徹「以財政支援建設,以建設培養財政」政策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國有財產署  連尤菁主任秘書
聯絡電話:(02)27718121分機1005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布日期:2023-08-11 更新日期:2023-08-11 點閱次數: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