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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預售屋給配偶需要申報贈與稅嗎?

王先生詢問要轉讓預售屋給老婆,建設公司請他先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證明書後才予以移轉,王先生困惑夫妻間贈與是不計入贈與課稅,為何要申報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預售屋轉讓,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2023年7月1日後簽約者,原則禁止換約轉售,除非轉售對象符合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旁系血親,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情況,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配偶,是符合可換約的規定。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老婆雖不用課徵贈與稅,但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才能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其辦理預售屋移轉。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償轉讓預售屋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文件:贈與契約書、贈與雙方身分證明、預售屋權利移轉讓渡書、預售屋權利價值憑證(建設公司發票、分期付款表等)及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等,辦理方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辦理,或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贈與稅」,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認證後線上辦理。倘民眾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林美娟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
撰稿人:林育正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9-11 更新日期:2025-09-11 點閱次數: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