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無論投資國內未上市(櫃)股票或國外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皆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如同一申報戶成員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合計數(即綜合所得淨額+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已逾免稅額度【114年度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併同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兹整理相關規定提醒民眾注意:
| 所得來源 |
所得類別 |
所得額 |
損失扣除 |
損失扣除年限 |
| 國內 |
有價證券 交易所得 |
全數計入註1 |
有價證券 交易損失 |
當年度及以後3年註2 |
| 國外 |
海外財產 交易所得 |
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 達100萬元全數計入 |
海外財產 交易損失 |
當年度註2 |
註1: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交易時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不予計入。
註2: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該局提醒,無論國內未上市(櫃)股票或國外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皆「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範圍,如民眾自行檢視後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葉先生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