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營利事業113年度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之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賑災基金會屬衛生福利部轄下公設財團法人,其辦理0403花蓮震災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營利事業透過該基金會對上述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之捐贈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第36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依相關法令及捐贈對象,留意捐贈費用之限額,避免因不符規定,遭到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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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邱慧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