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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土地增值稅可否列為移轉費用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時,僅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於來自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107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0950號令規定,得列為費用減除;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買進農地1筆,因未作農業使用,嗣於115年6月出售,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法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甲君持有期間(112年1月至115年6月)漲價總數額為80萬元;稅捐稽徵機關以前手於107年取得該筆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至115年6月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核算土地增值稅為40萬元(含前手持有期間部分)。故甲君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元,甲君實際負擔繳納前手持有期間(107年至111年12月)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計算之土地增值稅24萬元〔40萬元*(200萬元-80萬元)/200萬元〕,得作為移轉費用減除,倘甲君未能提示移轉費用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另外還可按成交價額3%設算扣除移轉費用30萬元(1,000萬元×3%,上限為30萬元),合計可減除移轉費用計54萬元。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交易房屋土地,應詳加檢視是否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並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如期辦理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賴玉鈴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50

撰稿人:王政凱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5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7-20 更新日期:2026-07-20 點閱次數: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