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自平臺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是屬於免辦理稅籍登記{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的個人網紅,其中:
(一) 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如果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二) 個人網紅表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即交易流程任一階段與我國及境外均產生經濟關聯性),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非我國來源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A先生將表演影音剪輯上傳境外平臺提供予境外觀眾觀看,取得勞務收入20萬元,該局輔導A先生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及財政部訂定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113年度表演人為45%〕計算執行業務所得5.5萬元〔=20萬元 ╳ 50% ╳(1-45%)〕;並計算非我國來源的所得(海外所得)5.5萬元〔=〔20萬元-(20萬元 ╳ 50%)] ╳(1-45%)〕,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個人網紅如有取自平臺的收入,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稅務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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