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新汽、機車價格不斷上揚,促使性價比較高的中古車市場交易活絡,如個人經常買賣交易中古汽車及機車,應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從事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買賣,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倘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汽機車供銷售,因無法取具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為免重覆課稅,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可提示相關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等),以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該局表示,近來查獲甲君於111年至112年間,以個人名義頻繁買入與賣出中古車,與一般人自用車輛使用汰換特性迥異,2年間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560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適用營業稅稅率5%,核算應納營業稅額28萬元(560萬元×5%);並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大多透過中古車拍賣網站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經取得交易金額資料,遂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逐一計算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27萬元,核定補徵應納營業稅1萬元(銷項稅額28萬元-進項稅額27萬元),並裁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呼籲,個人倘經常性銷售中古汽機車,應儘速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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