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高雄關舉辦108年下半年「事後稽核經驗交流座談會」,以期精進潛在關務違章案件之查核技巧

       高雄關本(108)年12月2日於該關6樓大禮堂舉辦108年下半年事後稽核經驗交流座談會,邀集關務署及各關事後稽核相關承辦人員計50餘人參與,會議由關務署副署長彭英偉與該關關務長楊崇悟共同主持,藉由各關報告實際案例,分享心得與相互學習,以利提升查核技巧。

          該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13條規定,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進行查核;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為之。倘涉及虛報違章,則可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2條及第44條規定辦理查核,不受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之限制,且其查核期間為5年。亦即可逕依上開條例第42條及第44條規定,就已通關放行逾6個月之涉嫌違章貨物實施事後稽核。如查獲不法情事,除追徵其所漏進口稅費,違章部分並處所漏關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逃漏之內地稅,併依各該稅法規定處罰。對於貨物放行後實施事後稽核,海關以有限之人力,運用風險管理機制,篩選可能涉及逃漏稅或逃避管制等進出口貨物,期在海關全面實施通關便捷措施之同時,兼顧確保廠商守法、維護國課與租稅公平之政策目標。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稽核人員訪查被稽核人時,均會就相關規定詳予說明,並依法規程序秉公處理,以現行調查證據研析,就查得資料,對於被稽核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予以全面考量。該關並呼籲進出口人應誠實申報,切莫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
電話:07-5628426

 


新聞稿聯絡人:張高財
電話:07-5628219
手機:093827575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9-12-02 更新日期:2019-12-03 點閱次數: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