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中古車買賣交易熱絡,中古車商向個人車主收購中古車,不論車籍登記在誰名下,銷售時均應誠實開立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中古汽車業者心存僥倖,向個人購入二手汽車,以為只要車籍不要登記在公司名下,國稅局就無法追查,便消極不開發票。該局近期查核轄內中古車業者甲公司,發現該公司負責人A君的個人存款帳戶有融資公司及頻繁現金流入,經調閱車貸合約等資料,並運用金流資訊與車籍異動分析比對,再約詢A君及買方車主,發現中古車商向個人購入二手車後,將車籍登記在負責人及其配偶或員工名下,出售時未開立發票,查獲甲公司112年至113年間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金額共計4,300餘萬元,除補徵營業稅200餘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中古車商勿心存僥倖,如有銷售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二手汽車未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林股長 06-2223111轉8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