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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不計入遺產總額之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該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該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經稽徵機關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亦即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屬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該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200


撰稿人: 張淑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12-22 更新日期:2020-12-22 點閱次數:6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