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他人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借款與親友,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該借款截至其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丙君於114年間死亡,繼承人甲君雖依法於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惟經查獲被繼承人丙君於死亡前借款與友人乙君,截至死亡日止其對乙君尚有債權餘額新臺幣1,100萬元,繼承人甲君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生前若借款與親友或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他人或對公司的債權,係被繼承人所遺留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屬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如有約定利息者,因已產生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收取,該應收未收利息亦屬被繼承人遺留的債權,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的利息一併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黃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5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9-04 更新日期:2026-09-04 點閱次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