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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他益信託房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優惠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委託人以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及其土地上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以下合稱房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以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為受益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信託房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不得處分、出售或移轉於第三人。該信託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下列要件,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及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下稱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

一、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該信託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

二、信託房地應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及受益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與上開認定標準規定受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供自住使用之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

財政部說明,該部人權工作小組委員提案建議就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他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子女,該房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進一步針對他益信託之受益人為委託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該信託房地於信託成立前後,委託人或受益人均實際居住於該不動產,並無改變住宅使用情形,評估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之可行性。經該部研議,考量上述人權委員所舉案情之信託房地,於信託契約訂定前後均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辦竣戶籍登記,尚與受益人為第三人之他益信託案件有別,為確保符合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所定家庭成員之居住權益得以延續,爰發布令釋規範他益信託房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地稅,以強化稅制公平與生存權保障。

財政部特別提醒,如符合上開條件之他益信託房地,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向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附件:財政部115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11504521730號令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02-23228145、02-23228000分機84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6-06-23 更新日期:2026-06-23 點閱次數: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