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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放寬自貿郵遞出口貨物退回免核銷進口艙單

  為利自由貿易港區郵遞出口貨物退貨運回臺灣時,能順利申報F1進口報單再行進儲自由貿易港區,避免造成業者損失,關務署放寬該等報單免核銷艙單,自109年2月10日實施。

  關務署表示,一般貨物進口通關程序,應由運輸業者先行申報艙單,於進口人向海關遞送報單後,經通關系統執行勾稽及核銷作業;惟郵遞貨物依萬國郵政公約規定,係採用路單傳遞運輸資料,並無艙單可供通關系統執行勾稽核銷,致自由貿易港區郵遞出口退回貨物未能以F1報單報運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業者僅能採放棄貨物或按一般貨物繳稅進口,不利營運。

  為解決此問題,經關務署與中華郵政公司研議結果,由該公司在貨物退回時,負責點收並建立退回貨物清單資訊平臺,提供自由貿易港區業者據以申報F1報單,經海關通關系統邏輯檢查通過後,被退回的貨物得以免核銷艙單重行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並享有免稅待遇。

  關務署提醒,為利通關系統辨識,自由貿易港區業者在向海關申報F1報單時,應按以下內容填列,才能通過系統邏輯檢查:
一、收單關別填報:CP(限向臺北關松山分關郵務課辦理)。
二、卸存地代碼填報:ZZZZZ。
三、買方監管編號:應填報原出口之自由港區事業海關監管編號。
四、納稅辦法代碼限填報:55(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因故退回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不再出口)或99(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退回修理、保養、掉換後再出口)。
五、原出口報單號碼及原出口報單項次欄位限填報原F5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退回貨物該項數量應小於或等於原F5出口報單;出口報單賣方料號及單位應與進口報單買方料號及單位相符。

  關務署最後表示,如對本項措施有更進一步瞭解需求或疑慮,歡迎洽詢該署承辦人員。

 

新聞稿聯絡人:賴淑娟稽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1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0-02-12 更新日期:2020-02-12 點閱次數: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