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制度實施迄今,營利事業對於CFC申報及所得計算相關規定雖已較為熟悉,惟部分營利事業因境外關係企業所在地查核時程較晚,或集團財務報表尚未完成簽證,致未能於結算申報規定期限內提示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示CFC財務報表者,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具文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或併同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並如期完成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延期至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示;以114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為例,曆年制營利事業之提示期限可至115年12月1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始得適用下列規定:
一、 就CFC持有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選擇遞延至實現年度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二、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得自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營利事業如有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之需求,務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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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呂欣潔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