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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隨身攜帶數量合理之自用口罩出境沒問題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升溫,為確保口罩供應國內所需,及保障國人健康,經濟部於本(109)年1月23日公告,自109年1月24日起至109年2月23日止,為期1個月期間,CCC6307.90.50.10-6「紡織材料製口罩,過濾效果94%及以上者」及CCC6307.90.50.20-4「其他紡織材料製口罩」管制出口。


關務署表示,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9條及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6條規定,出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物品出口,尚無須向海關填送出口報單,不受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5條應簽證之限制,所以,旅客攜帶口罩出境,於自用範圍內,無須辦理出口報關,海關並按隨行成員人數、旅遊天數及旅遊地區等個案情節判斷合理自用數量。

 

新聞稿聯絡人:關務署 游象洋副組長
聯絡電話:0918-49262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0-01-27 更新日期:2020-02-27 點閱次數: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