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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交易條件約定另支付權利金者,應列入完稅價格申報計稅

臺北關表示,115年1月至5月期間,經該關事後稽核查獲之異常案件計22件,預估補稅金額計新臺幣7,087萬4,813元,較去年同期增加了新臺幣5,845萬1,895元,其主要態樣為進口人漏未將其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致須補繳稅款。該關後續將輔導被稽核進口人於貨物通關時,即應依權利金比值計算權利金後,一併申報於進口報單之應加費用欄位,正確申報完稅價格及營業稅稅基,以確保國家稅收。

該關進一步表示,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課稅。進口人因取得專利權、商標權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而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若未於貨物通關時一併申報計稅,經海關事後稽核查獲者,進口人除須負擔事後補稅相關作業之行政成本外,另基於風險管理,海關將視進口人之違規態樣,按廠商等級、完稅價格及補稅額度進行注檢管控。

該關呼籲,進口人如對權利金是否應加計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有所疑義,可洽各進口地海關,或依關稅法第36條之1規定,於貨物進口前,檢附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預先審核,以降低徵納雙方對進口貨物估價爭議,申請書表可至該署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路徑: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下載。

業務承辦單位:機動稽核組;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4960
新聞聯絡人:陳蔓琳;聯絡電話:03-3982901;手機:0978-667109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6-07-06 更新日期:2026-07-06 點閱次數: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