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協助0403花蓮震災受災民眾,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所轄賑災基金會成立0403花蓮震災專戶,接受外界捐款,並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因此,個人或營利事業對該賑災基金會捐款屬對政府(衛福部)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同法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列報捐贈列舉扣除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114年5月至6月間申報113年度所得稅時,可憑賑災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該局官網(https://www.ntbca.gov.tw)建置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及「國稅小幫手」智慧客服,提供民眾24小時稅務諮詢服務及常見QA等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鄭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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