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同時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申報之免稅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比例,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調整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該局說明,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並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除販售應稅之調理加工食品外,另銷售免稅之生鮮漁貨,該公司於111年至112年經查獲銷售生鮮漁貨未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漏報免稅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6,000萬餘元,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錯誤。甲公司為兼營營業人且所購買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詳實記載無法區分實際用途,國稅局遂依前揭辦法規定採用比例扣抵法重新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核算該等年度逃漏營業稅額110萬餘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漏開免稅發票及漏報免稅銷售額,致不得扣抵比例計算錯誤而虛報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免罰之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吳怡慧
電話:(04)23051111轉7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