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租財產如有收取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該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並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首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1月1日訂約出租機器予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43元(=30,000元×1.725℅/12個月),甲公司應每個月開立銷售額41元及稅額2元(=43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518元(=3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493元及稅額25元(=518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情事,請自行檢視有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鄭偉志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70
撰稿人:張郁屏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