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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國內居住之王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王君每月實收租金6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68,112元〔6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6,811元(68,112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黃國明主任  聯絡電話:(07)3522394


撰稿人: 楊雅淳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3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3-23 更新日期:2020-03-23 點閱次數:2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