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採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可按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若符合一定要件者,還可享有同法第39條但書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優惠。但如因疏忽申報程序,逾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則申報案件會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享受前開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止;營利事業如採委託會計師簽證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除應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外,也應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於申報期限內送交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但若營利事業採網路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可延至114年7月31日前送交,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以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雖於113年5月30日以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且於結算申報書封面載明申報類別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並由簽證會計師於申報書封面簽章,惟遲至113年7月10日始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因甲公司送交日已逾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附件送交末日(原為113年6月30日,因假日順延至113年7月1日),甲公司11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適用較高交際費限額及盈虧互抵。
該局特別提醒,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進入尾聲,請依限送交結算申報相關附件,如係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上傳送交附件資料者,也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顯示「上傳成功」,以免漏未上傳而影響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潘組長 06-2223111轉8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