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並非按受贈人人數分別計算,倘有未依規定致有漏報贈與稅者,除應補繳贈與稅外,還會遭處罰鍰。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指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贈與財產價額中免課徵贈與稅之數額,尚非每一受贈人均得分別減除免稅額。以115年度為例,其免稅額244萬元,意指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贈與次數或受贈人人數,全年贈與總額合計僅能減除免稅額244萬元,並非每位受贈人均可分別適用244萬元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獲甲君於114年1月10日贈與長子現金244萬元,另於同年5月20日贈與次子現金244萬元,又於同年10月15日贈與女兒現金244萬元,全年贈與財產總額計732萬元。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係以受贈人分別計算,其贈與每位子女之財產數額均未超過贈與稅之免稅額,因此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核後,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732萬元,僅能減除免稅額244萬元,依法補徵贈與稅48.8萬元〔(732萬元-244萬元)×10%〕,並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善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