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開始施行,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該CFC以後年度始得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CFC各期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依規定計算各期虧損,並按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亦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第B7頁第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持有位於薩摩亞符合CFC定義之A公司,甲公司於113年5月30日申報A公司112年度CFC虧損新臺幣200萬元,惟並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113年5月31日)前,提供A公司財務報表或申請延期提示,遲至113年12月31日方補提示,故A公司112年度虧損不符合上開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不得供以後年度扣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如欲適用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請於規定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或申請延期,以維自身權益。相關法令規定及疑義解答,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點選「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