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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課徵反傾銷稅應注意是否符合傾銷要件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維護公平合理的貿易環境並保障業者權益,政府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反傾銷協定及我國關稅法採行反傾銷措施,以因應國外產品以傾銷方式輸入並造成我國產業損害。當進口貨物輸至我國的價格,低於同類產品在該國國內銷售價格時,即視為傾銷。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判斷進口貨物有無傾銷事實,係根據涉案貨物在該國實際內銷價格與外銷我國價格作為比較,並非與我國國產品生產成本或與其他涉案廠商間產品價格進行比較,亦非因產品出口價格較我國國產品低即為傾銷。依WTO規範,採行反傾銷措施除須認定存在傾銷事實外,尚須確認國內產業受到損害,並認定傾銷進口與產業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以確保反傾銷措施係針對不公平貿易行為,而非限制正常之價格競爭。
關務署另指出,我國115年截至6月底課徵反傾銷稅共新臺幣6.76億餘元,目前課徵中之反傾銷稅案件共12項產品,包括毛巾、過氧化苯甲醯、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碳鋼鋼板、特定鋁箔、陶瓷面磚及浮式平板玻璃、平面印刷用版材、麥芽釀造啤酒及特定熱軋扁軋鋼品。
關務署提醒,國內產業如認為進口貨物有傾銷情形且因此受到損害,可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備具涉案貨物正常價格、出口價格、產業損害及因果關係等合理可取得的相關事證,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關務署官網「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專區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蔡簡任稽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42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6-09-08 更新日期:2026-09-08 點閱次數: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