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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吐瓦魯國所得稅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我國與吐瓦魯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吐所得稅協定)11534日於吐瓦魯國簽署,嗣雙方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115611日生效,自1161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6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於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11日起應付之所得;於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1611日以後之所得。

財政部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詳附表),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一方政府機關或其擁有、控制之機關自他方取得之利息,於該他方締約國免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為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該協定爭議時,得申請由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提升租稅確定性,亦有助於雙方產業技術交流與合作。

財政部強調,未來將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持續推動與我國理念相同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全球投資布局更完善之租稅權益保障。

附表

適用範圍

適用對象

居住者:符合我國或吐瓦魯國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適用稅目

所得稅。

主要減免稅措施

營業利潤

我國或吐瓦魯國企業於對方國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以下簡稱PE)」,其「營業利潤」於對方國免稅。PE包括:

一、 固定PE:例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等。

二、 工程PE:工程存續期間超過6個月。

三、 服務PE:提供服務期間於任何12個月期間持續或合計超過6個月。

四、 代理人PE:代表一國企業之人,有權代表該企業在對方國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

但在對方國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發貨倉庫)僅從事該企業貨物之儲存、展示或運送、專為該企業採購貨物、商品或蒐集資訊等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者,不視為PE

投資所得

一、  股利:上限稅率10%

二、  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  權利金:上限稅率10%

財產交易

所得

我國或吐瓦魯國居住者轉讓股份之利得,原則僅由轉讓人居住地國課稅如轉讓之股份超過50%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對方國之不動產者,對方國得課稅。

爭議解決

相互協議程序

我國或吐瓦魯國居住者遇有適用本協定爭議,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其居住地國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程序,預防或解決跨境所得雙重課稅問題。

附註:

1. 下載臺吐所得稅協定中文本及英文本,或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核心業務>國際財政>所得稅協定查詢。

2. 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附註1網址之「伍、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一、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3. 各式申請書表格請自附註1網址之「陸、申請書表及疑義洽詢」>「所得稅協定申請相關表格」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天琴

聯絡電話:2322-8150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26-06-26 更新日期:2026-06-26 點閱次數: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