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我國與吐瓦魯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吐所得稅協定)於115年3月4日於吐瓦魯國簽署,嗣雙方完成使該協定生效之國內法定程序並相互通知,該協定於115年6月11日生效,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6個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於就源扣繳之稅款,適用於116年1月1日起應付之所得;於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116年1月1日以後之所得。
財政部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詳附表),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一方政府機關或其擁有、控制之機關自他方取得之利息,於該他方締約國免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吐所得稅協定訂有相互協議程序條文,雙方居住者認為已發生或將發生適用該協定爭議時,得申請由雙方主管機關諮商解決,提升租稅確定性,亦有助於雙方產業技術交流與合作。
財政部強調,未來將秉持平等互惠原則,持續推動與我國理念相同國家洽簽所得稅協定,提供臺商全球投資布局更完善之租稅權益保障。
附表:
|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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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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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者:符合我國或吐瓦魯國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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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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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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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減免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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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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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或吐瓦魯國企業於對方國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以下簡稱PE)」,其「營業利潤」於對方國免稅。PE包括:
一、
固定PE:例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等。
二、
工程PE:工程存續期間超過6個月。
三、
服務PE:提供服務期間於任何12個月期間持續或合計超過6個月。
四、
代理人PE:代表一國企業之人,有權代表該企業在對方國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
但在對方國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發貨倉庫)僅從事該企業貨物之儲存、展示或運送、專為該企業採購貨物、商品或蒐集資訊等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者,不視為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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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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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利:上限稅率10%。
二、
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
權利金:上限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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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交易
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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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或吐瓦魯國居住者轉讓股份之利得,原則僅由轉讓人居住地國課稅;如轉讓之股份超過50%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對方國之不動產者,對方國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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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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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協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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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或吐瓦魯國居住者遇有適用本協定爭議,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其居住地國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程序,預防或解決跨境所得雙重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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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下載臺吐所得稅協定中文本及英文本,或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核心業務>國際財政>所得稅協定查詢。
2.
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附註1網址之「伍、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一、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3. 各式申請書表格請自附註1網址之「陸、申請書表及疑義洽詢」>「所得稅協定申請相關表格」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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