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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應留意3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跨國企業集團為布局全球營運,常建置關係企業間交易相關計價模式控管整體移轉訂價風險,而有於年中或年底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之情形。為反映交易經濟實質、確保關係企業利潤符合常規並負擔合理稅負,財政部於108年11月15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62900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108年令),明確規範自109年度起,營利事業從事跨境進貨受控交易,於會計年度結算前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所涉受控交易之參與人,事先就其「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該依協議調整之應收應付價款已計入財務會計帳載數。

二、所涉受控交易之其他參與人,同時進行相對應調整。

三、貨物進口時,應於進口報單註明「辦理000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以暫訂價格向海關申請進口報關;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按其調整後之交易價格,繳納相關進口稅捐(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從事進貨受控交易,如有進行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如:調增進貨成本)時,應於辦理調整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檢視是否符合財政部108年令規定要件及繳納相關稅捐(費),並應依規定格式於結算申報書第8頁表四及第B2頁,揭露並填報該受控交易資訊及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金額,併同檢送交易合約及相關證明文據,並說明交易價格變動理由及實際調整結果提交予國稅局進行審核。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成本中自行列報一次性移轉訂價調增數9,0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並未於雙方交易合約中事先就「交易條件」及「所有影響訂價之因素」達成協議,且未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按其調整後之交易價格,向海關申請核定完稅價格,繳納相關進口稅捐(費),核與財政部108年令規定不符,乃否准認列前開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總額,核定補徵稅額1,8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因進貨受控交易,辦理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11)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10-22 更新日期:2026-10-22 點閱次數:8